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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見證(給主內同工)

關體仁

  「諸天述說神的榮耀,穹蒼傳揚祂的手段。」(詩一九 1)默默無聲的宇宙,證明了神的永能和神性,叫人無可推諉。(羅一 20)人有神的形,有神的靈,更有條件作祂的見證。不但活人能夠見證神,甚至死了的拉撒路也得機會證明基督的復活大能。所以主耶穌在升天之前,吩咐門徒要處處為祂作見證。

  見證促使真理建立,並有助於它的傳揚。例如,許多人曾經見過復活的基督,包括眾使徒,五百多弟兄,主的兄弟雅各,以及保羅。有了這許多人作見證,於是,主從死裏復活這回事實,和它的意義,都被歷代許多人接受。

  要證明一件事的真確,方法不一。普遍被採用的,就是憑眼睛看見。這個方法,確定於摩西律法,為世上法庭沿用至今。此外,也可以設法令人對事實認識和理解,以至接受。例如,沒有人能把自己的信心給人觀看。人不是神,不能看透別人的內心。雅各書郤巧妙地指出:只要觀察一個人的行事為人,就可以辨別他的信心。那麼,好行為便成了信心的見證。當然,好行為只許多證物中之一,亦不就等於信心。

  因見證而顯明的真理,浩如煙海。茲將犖犖大者十端,臚列於后,並略加說明,刻劃出怎樣的見證才會發生功效。

重生的見證:不屬世界(約一七 14):在地若天(弗二 6)。

蒙福的見證:道路亨通,凡事順利。(書一 8)蒙福人好比一棵生於溪水旁、按時結果的常青樹。(詩一 3)

豐富的見證:內心滿足,無慾無求。(腓四 11,12)生命豐富的人以萬事為有損,以認識基督為至寶,(腓三 8)即使家道豐富,亦不會倚靠無定的錢財。(提前六 17)

安息的見證:無憂無慮,處變不驚。歇了自己的工(來四 10),認識個人的生命是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裏面(西三 3)。

信心的見證:活著乃是為主而活(羅一四 8),無論是生是死,務求基督在見證者身上照常顯大。(腓一 20)將生活看作責任、義務。亞伯拉罕便是個典範。

稱義的見證:義人祈禱所發的力量,大有功效。(雅五 16)

成聖的見證:不為肉體安排(羅一三 14),不與世俗為友(雅四 4)。

得勝的見證:復活的主向死亡誇勝。與主同活的人,不難證明他已經勝過那兇悍不及死亡的仇敵、世界和自己。

順服的見證: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。(加二 20)認定神是個人的主宰:生命、氣息、生活、動作、存留,都在乎祂;(徒一七 25,28)明白那些為自己謀算的人,終歸失敗。(箴一四 12)

為主作見證:主是葡萄樹,信祂的人是枝子。常在主裏面的,主也常在他裏面。(約一五 5)所以,主所作的事,屬祂的人也要作,並且要作更大的事。(約一四 12)

  見證,通常是指口述的見證。上述的十項見證,說出一個事實:口頭見證是不夠的──不夠力量,不夠真實,不夠深刻。神對見證人有更嚴格的要求。很明顯,沒有重生的人,不可能見證重生。要講,亦只能說出空中樓閣。他不會明白重生是甚麼一回事,不知道重生以後的情形。重生的人,必然有基督生命的特徵,經得起世界的考驗。見證的見,代表經驗;證是工作。作見證,根據經驗;做工作,志在有成。神不許人「妄作見證」(林前一五 15),就是作虛構、自以為然的見證,或說是「假見證」(英譯)。見證必定要真實,而且合乎聖經。舊約和新約的要求,都是如此。至於判別見證人的真假,可觀後效。兩約也作如是觀。

  現今教會的見證,聲音微弱。但願昔在、今在、永在的全能者,興起更多誠信真實的見證人,讓他們像雲彩般圍著眾教會,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。

二零零零年三月寫於香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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